(2018年4月12日朝阳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市人大常委会同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根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人大代表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密切联系代表,把人大常委会建设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市人大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和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工作,由常委会秘书长和人事选举(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市人大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和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负责联系代表的具体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应着重围绕下列内容:
(一)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
(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
(三)人民群众普遍关心、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拟审议、评议、决定的有关问题;
(五)代表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情况。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本代表团或代表小组组织的调查、检查、视察活动;
(二)邀请代表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及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开展的调查、检查、视察活动;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分工联系一定数量的代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每人联系6名,常委会委员4名,不是常委会委员的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专职委员3名;
(四)常委会驻会组成人员每年年中集中走访代表;
(五)邀请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每次常委会会议要邀请4名以上市人大代表和1名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六)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也可邀请代表列席。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代表工作)委员会要通过电话、网站、人大代表365履职平台、走访等多种方式保持同市人大代表的经常联系。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分工联系代表台账,建立常委会会议、专委会会议联系代表台账,为代表知情知政、履行职务提供服务。
第八条 常委会联系代表过程中,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请代表按规定要求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网站、人大代表365履职平台提出,由人事选举(代表工作)委员会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并答复代表。对代表受群众委托转交的控告申诉材料,由人事选举(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与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申诉控告委员会以及有关机构会商后,作为代表来信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