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0月20日朝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18日朝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7年6月16日朝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全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和各选举单位应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市和各选举单位的代表工作部门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代表要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实际内容的;
(五)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六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七条 代表通过视察、专题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此基础上,认真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每次人代会前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要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选举单位要帮助代表选题,组织调查论证,从源头提高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质量。
第八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填写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书面提出,也可以通过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或者“市人大代表365履职平台”提出,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
第九条 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受理。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条 代表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十一条 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要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进行审查把关,对那些没有实际意义并且质量低的不予交办并通知代表本人。代表可以撤回,也可以进一步补充修改后再行提出。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要及时研究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从收到之日起,7日内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由交办机构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原承办单位不得自行移交。
第十三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处理的,属于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承办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属于其他承办单位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协调,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处理。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要建立和健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制度,实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严格处理程序,努力提高办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在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要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和沟通,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六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报告给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要向代表说明协办单位的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区别不同情况,将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结果答复代表:
(一)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
(二)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要先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做出办理计划,明确办理时限,在解决后再行答复;
(三)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充分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转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按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程序,健全制度,确保办理质量。
(一)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从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交办单位明确规定办理期限的,在办理期限内予以答复。对个别比较复杂的问题,在限期内答复确有困难的,经交办单位同意,可以先向代表说明情况,待办理完毕后再作答复。
(二)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属于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承办的,按照工作分工,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包案办理;属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分别由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包案办理。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承办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包案办理。
(三)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领衔代表,由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
(四)对内容相同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并案办理,但要分别答复。
(五)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复文应按正式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六)承办单位要加强同代表的联系,正式答复前要同代表见面,主动与代表沟通情况,征询意见。
(七)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的复文除直接答复代表外,还应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属于市政府所属部门的,还应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在各承办单位办结并答复代表后,直接或者委托各选举单位代表工作机构征求代表对办理工作和办理结果的意见。代表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和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要以督办函的形式督促承办单位二次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再次答复代表。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办结后,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核实、确定办理结果。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
第二十二条 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按工作分工实行包案督办,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按职责范围负责督办的具体工作。督办可以采取调查、组织视察、督办函催办、召开督办协调会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完毕后,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接受审议,并向下次人民代表大会提交书面报告。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有关机关和组织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综合整理,向下次人民代表大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