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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大代表履职管理办法(试行)
上一篇    来源:本网站     2016/12/1 9:58:46    下一篇

(2016年11月22日朝阳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56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依据代表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3号),参照《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考评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履职管理的主体为各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大代表由原选举单位选举产生,受原选举单位监督,有教育培训、组织活动、述职评议、接受辞职、罢免补选等职责。强化代表履职管理必须充分发挥各选举单位对市人大代表的监督主体作用。

第三条  建立代表履职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分管代表工作的领导和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人组成,负责代表履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

第四条  建立代表履职档案。代表每年要认真填写《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记事表》,通过市人大网站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下载后,分别交由各选举单位代表工作部门结合平时掌握情况进行审核,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形成代表履职档案。代表履职档案和平时纪录的代表履职情况,作为代表履职考评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建立代表培训长效机制。市人大常委会要制定代表培训计划,完善培训工作制度,组织好代表的培训工作。培训可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专题讲座和经验交流相结合、理论辅导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等多种方式进行。要充分利用市人大网站和“人大代表365履职平台”,开展远程培训。

第六条  深入开展“六大员”活动,密切代表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每个代表小组要确定一个村、社区或者其他基层单位作为联系群众的联系点,每个代表都要固定联系2名县级人大代表和2个联系户,了解社情民意,为民代言、为民解困。

第七条  代表小组要依托“代表之家”,充分发挥“代表之家”作用,使代表小组活动开展得丰富多彩,扎实有效。

市人大各专业代表小组,要根据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安排,抓住专业性较强的课题,突出专业代表小组活动的专业性和科技含量高的特点,充分发挥代表的专业特长。

每个代表小组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第八条  代表应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在任期内必须向原选举单位口头或书面述职一次并接受评议。对于原选举单位的评议意见,要虚心接受、认真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九条   代表应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别开来,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职业活动;不得利用代表权利为本人或亲属牟取不正当的利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对外泄露;不得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贿选活动;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任何形式的资助。

第十条  建立奖惩机制。

代表在任期内被选为优秀人大代表的,可以优先推荐为连任代表候选人人选。优秀人大代表的评选条件:

(一)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

(二)按时全程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有关机关和单位召开的座谈会、听证会等。

(三)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和选举单位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在各种会议上踊跃发言,建言献策。

(四)积极参加代表(专业)小组和“代表之家”的活动。

(五)每年至少领衔或参与提出1件以上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密切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广泛深入地了解社情民意, 六大员”作用发挥较好。

(七)代表受有关机关和单位聘请,或受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指派,担任司法监督员、软环境建设监督员、审计监督员、信访案件听证专家组成员,工作积极,成绩突出。

(八)在原选举单位述职评议中获得优秀档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联席会议确定,由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对其诫勉谈话或者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一)在每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缺席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团分组会议;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不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和选举单位以及代表小组组织的学习培训、视察检查、专题调研等活动,一年内请假累计超过两次,被通报后仍不改正的;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其他各种会议上从不发表意见的;

(三)两年内未领衔或附议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四)长期不联系基层群众,与固定联系户失去联系一年以上经诫勉谈话仍不联系的;

(五)与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失去联系,严重影响信息传递和履行代表职务超过一年的;

(六)代表出现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人大代表身份不符的行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七)代表因工作变动失去代表性以及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担任人大代表的。

代表如应辞去代表职务而拒不辞职的,由原选举单位依法罢免其代表职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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