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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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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3月13日朝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月28日朝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
会议《关于修改<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2005年1月29日朝阳市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具体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的根本准则是,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反映全市人民的意志。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提出主席团常务主席和执行主席分组名单草案;
      (五)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议案审查委员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六)决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议程通知代表。
临时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原选举单位请假,由原选举单位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代表在会议期间因故不能继续出席会议的,必须向本代表团团长请假,报大会秘书长批准;未请假或者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十条   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朝阳军分区召集全团代表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划分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进行下列议程:
      (一)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
      (二)通过会议议程;
      (三)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四)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通过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二条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作出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大会议案的截止日期;
      (四)选举办法草案;
      (五)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如果主任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五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报告有关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讨论的问题如果涉及市人民政府和其所属的有关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政府和其所属有关工作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情况和意见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依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前款确定的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列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上的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发言,可以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十人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由主席团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处理意见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或者大会秘书长负责汇总议案处理意见并形成报告,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并将主席团通过的有关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关于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的审议的具体办法,由大会秘书处另行规定,经主席团决定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同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三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可以决定举行秘密会议。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日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和组织要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重新研究办理,并限期负责答复。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草案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汇报,主任会议可以就此提出建议和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要将其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发给代表,征求意见。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及上年度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本级预算及上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预算收支表(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表以及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预算支出情况表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或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主席团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和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或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财政预算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交由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第三十条   改变或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交由各代表团讨论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一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本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变更的,市人民政府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五章  选举、辞职、罢免和补选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人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依照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提名和通过。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的人选,依照选举法有关规定提名和选举。
      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应当制定选举办法。选举办法草案由主席团提出,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合提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候选人。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有关问题在适当范围内作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如果所提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所提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次大会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补选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天。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的预选,可以举行大会全体会议进行,也可以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采取大会全体会议的形式进行预选,还是采取以代表团为单位的形式进行预选,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大会全体会议进行预选,参加预选的代表应超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由主席团主持。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预选,参加预选的代表应超过该代表团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由主席团委托各代表团长或者副团长主持。
       举行大会全体会议进行预选,应在全体会议上公布预选结果,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预选,由大会主席团汇集预选情况,并及时向全体代表公布预选结果。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如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候选人时,应当以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选举结果,经主席团依法确认有效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亦应当公布。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罢免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须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提出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市人民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所任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即相应,由主席团予以公告;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出缺,除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副市长、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个别任命、补选外,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补选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二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询问。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团或者十人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四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范围。
      质询案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邀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者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代表,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五十一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有重大不同意见的,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主席团可以决定,由大会全体会议就该项议案是否交付本次会议表决的问题,进行表决。
      第五十三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开会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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