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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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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9日朝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和《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三条  代表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认真处理代表议案,是有关机关或机构的法定职责。

市人大常委会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服务。

第四条  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要求列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  代表议案的内容,应当属于以下有关事项: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执行;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改变或者撤销市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四)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

(五)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应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应由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务;

(三)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五)其他不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七条  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第八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

第九条  代表应通过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认真酝酿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第十条  代表议案一般在大会期间提出,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一条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

第十二条  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各代表团在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

大会秘书处和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分别对代表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可以建议提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将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对闭会期间提出的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在下次大会会议举行时,送交大会秘书处,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在每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第十三条  代表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处理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议案的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议案进行审议后,应视议案内容,分别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建议列入本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二)建议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建议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议案提出处理意见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负责汇总议案处理意见并形成报告,提请主席团讨论决定。

主席团通过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本次大会会议。

第十六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应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议案审查委员会应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情况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列入本次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提案人和有关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七条  列入本次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代表要求撤回所提议案,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九条  大会主席团交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的代表议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两个月内提出对代表议案的审议意见的报告,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审议意见的报告,应当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建议将代表议案列入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二)建议将代表议案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决定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实施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实施情况报告时,应当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对实施决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监督。专门委员会可以组织人大代表对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听取实施情况的汇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在认真审议的基础上,应当提出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经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审议结果报告应当包括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案人意见的情况,审议意见等内容。必要时可用附件作详细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应印发下次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除审查程序外,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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