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述职的实施办法(试行)
上一篇 来源:本网站 2013/10/18 9:09:01
(2013年10月18日朝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朝阳市人大代表与原选举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增强市人大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根据《选举法》、《代表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代表述职的组织
1、市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述职由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述职人员的选定、材料准备、会务组织、测评结果备案等具体工作由其代表工作机构与办事机构负责。
2、代表述职一般在代表任职第二年开始安排,每年进行一次。
二、代表述职的范围
3、参加述职的代表一般为各选举单位提名选出的代表。因工作职务需要安排选举的代表原则不安排述职。
三、代表述职的形式和内容
4、代表述职的形式分口头述职和书面述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应选定3—5名市人大代表向本县(市)区的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口头述职。未参加口头述职的代表要分批向原选举单位进行书面述职,由其代表工作机构将书面述职报告发送到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全面了解和掌握市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
5、代表述职的内容主要包括:
(1)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
(2)审议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的情况;
(3)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议案的情况;
(4)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5)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的情况;
(6)参加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的情况;
(7)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和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的情况;
(8)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情况;
(9)参加代表培训的情况;
(10)宣传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四、其他
6、对代表履职情况评议方式以及评议结果的应用由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决定。
7、市人大代表的述职报告及有关情况应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备案。
8、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